附录D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D.0.1本附录适用于运行介质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有关规定。
D.0.2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所有场所的释放源属第二级释放源。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场所可划为2区,少数通风不良的场所可划为1区。其区域的划分宜符合以下典型示例的规定:
        1) 露天设置的固定容积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1。
图D-1 露天设置的固定容积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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